黑龙江省天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孙吴爱俐华糖业食品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天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民辖终1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孙***华糖业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恒九,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凯,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黑龙江省天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立茂,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孙***华糖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俐华公司)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天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黑河中院)(2016)黑11民初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爱俐华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说理不充分,应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源公司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起诉爱俐华公司给付工程款及利息,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秀华
审判员  畅春松
审判员  付 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