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天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财与黑龙江省天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卫星实业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104民初4964号

原告**财,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黑龙江省天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民丰街**号。

法定代表人于立茂,该单位员工。

被告哈尔滨卫星实业公,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直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巩德滨,该单位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财与被告黑龙江省天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卫星实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财于2017年6月26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给付10000元,并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财负担(原告已预付28560元,按原告变更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8535元)。

审判员 石 锐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