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3民初1346号
原告: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和县经济开发区屯河路**。
被告:宁夏元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
原告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元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3日立案后。原告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管孝松
书记员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