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执418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3月22日出生,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执行人陕西环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C区1号瞪羚谷A座1109室。
法定代表人:伍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环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7]258-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773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166元。本院与2017年9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快递等形式向被执行人陕西环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环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仍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陕西环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通过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房屋产权登记信息。经本院到被执行人陕西环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C区1号瞪羚谷A座1109室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有关消费的限制高消费令及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决定书。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环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并已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应受偿金额为17730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17730元及利息。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41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宝平
审 判 员 张 哲
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赟
打印:刘赟校对:李涛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