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环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国营四达机械制造公司,陕西四达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环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431财保5号
申请人国营四达机械制造公司、陕西四达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环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35000元立即冻结,或查封合同纠纷涉及的内固化缠绕机或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国营四达机械制造公司、陕西四达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环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科技支行存款人民币535000元,或查封合同纠纷涉及的位于延安市延安圣融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内的内固化缠绕机,期限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 案件申请费3195元,由申请人国营四达机械制造公司、陕西四达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杜 华
书 记 员  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