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31执53号
申请执行人:国营四达机械制造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四达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环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营四达机械制造公司、陕西四达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环泰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陕04民终3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431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31496.14元,依法划拨,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另**,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证券、车辆、不动产登记中心均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与申请人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龙
审 判 员 杜 华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