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源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源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527民初420号
原告:上海源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AD405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6806164XR。
法定代表人:黄浩,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男,上海蓼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010323076。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城富强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7663685207A。
负责人:霍志平,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一强,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上海源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可通信公司”)与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南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源可通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被告广电南和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一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源可通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0050.1元;2.支付迟延支付货款利息87121.1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设备供应和采购关系,自2014年10月23日至2019年4月8日,原被告先后签订九份供货合同,合同编号分别是:YTKX14-10-23-2、YTKX14-11-03-2、YTKX14-12-24-3、YTKX15-3-15-03、YTKX16-04-12-02、2016年8月16日(无合同编号)、YTKX17-03-18-04、YTKX17-03-23-02、YTKX19-04-08-02,原告都依约供应设备,被告有完备签收和原被告间征询认可,但被告一直迟延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广电南和分公司口头辩称,对原告源可通信公司诉请货款270050.1元数额无异议,其向原告支付的数额也无异议。因为公司效益下降,所以一直没有支付原告一部分货款。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不知道怎么计算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源可通信公司与被告广电南和分公司分别于2014年10月23日、2014年11月3日、2014年12月24日、2015年3月15日、2016年4月12日、2016年8月16日、2017年3月18日、2017年3月23日、2019年4月8日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共计九份。九份合同约定被告广电南和分公司从原告源可通信公司处采购跳线、皮线跳线、皮线保护盒、皮线热缩管、光缆交接箱、插片式分纤箱、二合一楼道箱、插片式分路器箱、插片式分路器、576芯光缆交接箱、光纤收发器机架、光缆接头盒等设备,九份合同共计价款为871211元。在原被告于2014年11月23日、2014年11月3日、2014年12月24日、2015年3月15日、2016年4月12日签订的合同中均约定结算方式为“设备全部到货后经甲方(被告)查验无误出具到货签收单后,支付合100%”。原被告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的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为“1.设备全部到货后经甲方(被告)查验无误出具到货签收单后,支付合同总价的60%;2.设备安装完毕开通初验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3.安全运行6个月以上设备终验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4.合同总价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10日内支付”。原被告于2017年3月18日、2017年3月23日、2019年4月8日签订的合同均约定支付方式为“1.设备全部到货后经甲方(被告)查验无误出具到货签收单后,支付合同总价的90%;2.合同总价10%作为尾数,在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10日内支付”。九份合同均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庭审中,原告源可通信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货物送到被告处的具体时间。
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广电南和分公司已向原告源可通信公司支付货款601160.9元,尚欠270050.1元未支付。
原告源可通信公司提交的利息计算方法为分年度分段计算,逾期付款损失金额为100570.14元,向法院主张金额为87121.1元。
本院认为,原告源可通信公司与被告广电南和分公司签订的九份设备采购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源可通信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广电南和分公司交付了货物,被告广电南和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源可通信公司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广电南和分公司应向原告源可通信公司给付所欠货款270050.1元。
因在原被告签订的九份设备采购合同中,均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货物送到被告处的具体时间,且货款分批支付,即无法确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的具体时间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起始时间,因此,对于原告源可通信公司按其自己按年度分段计算出的逾期付款损失87121.1元,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被告确实已经收到原告货物,结合本案案情,本案支持自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起即2019年11月18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年11月18日至原告主张之日2020年5月17日期间按年利率4.15%(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为
5603.54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源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货款270050.1元;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源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603.54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源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8元,减半收取计3329元,由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负担2717元,原告上海源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范辉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燎原
书 记 员 闫 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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