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源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源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江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17执1877号
申请执行人:***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执行人:河北江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源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江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7民初10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河北江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上海源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源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河北江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上海源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26,042.50元;偿付原告上海源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26,042.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且应承担本案执行费8,660元。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前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前述文书及邮政特快专递均因被执行人不在该地等缘由,被退回,故本院依法予以公告送达,但至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前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包括网络银行)、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等各类财产情况作了查询,依据数次查询反馈结果,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100,672.23元,除此之外,未发现前述被执行人名下有相关财产可供执行。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依法将前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依法将前述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追查和曝光,并将前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连建江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进行征信惩戒。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前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申请执行人并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孙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