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黄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上海源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城分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源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源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7元,由原告上海源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钱利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