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源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源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8882号
原告:上海源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霸州市。
负责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源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源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向原告支付874,739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分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源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94元,减半收取6,497元,由原告上海源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