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682民初198号
原告四川信诚德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2020年2月17日,原告四川信诚德康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信诚德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6元,由原告四川信诚德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小隆
书记员 赖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