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亚明照明有限公司

四川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与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82执4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什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泰(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熊功春,该公司总经理。
四川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与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需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亚明照明有限公司706,523.04元及利息,并支付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866元及公告费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查明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可供执行,在成都范围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已未在住所地经营。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在四川省什邡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有应收工程款的财产线索,但经本院调查核实该工程款四川省什邡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早已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现被执行人在该公司已无工程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清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红
审判员***传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