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03民初4380号
原告: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滨河北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20541846X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经济开发区灵杰园区,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696975614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与被告四川亚明照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撤诉。
本案减征案件受理费6000元,由原告四川省人民渠绵阳建设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易秀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田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