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煜邦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煜邦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3民初6146号
原告:西安煜邦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蒋国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娟,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仟银,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西安煜邦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煜邦通信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煜邦通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国新、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娟、齐仟银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煜邦通信公司诉称,被告于2013年11月在原告单位上班,岗位为无线WLAN局域网维护。2019年11月9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被告办理了离职手续,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因被告未及时将社保关系转入原告公司,原告无法为被告购买社会保险。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原告每月将单位应承担的社保费用以社保补贴的形式支付被告,每月补助300元,被告实际也认可并收到该笔补贴,原告自2013年11月至2018年4月共计支付社保补贴16200元。现被告已申请仲裁要求原告补缴社保,案件已审理结束,被告应退回其从公司领取的社保补贴。被告2019年11月9日离职,应承担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2月31日由原告代缴社保费用1009.11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退回2013年11月至2018年4月在原告处领取的社保补贴162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代缴社保费用1009.11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社保补贴返还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煜邦通信公司有责任及时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未能及时办理停缴社保的责任不应由其承担;煜邦通信公司由于自己的过失为已经离职的人缴纳社保,应系其自己的过失。另,原告煜邦公司实际并未向其发放每月300元的社保补贴。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8日,被告***入职原告煜邦通信公司。2017年11月10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任维护岗位,合同期限自2017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9日。2019年10月8日,煜邦通信公司向***发出《不续签合同的通知》,载明合同2019年11月9日到期,公司不再续签。2019年11月9日,被告***办理了离职手续。***离职后,煜邦通信公司为其缴纳了2019年11月、2019年12月的社保。煜邦通信公司陈述,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2月份其公司代缴社保数额共计1809.11元;被告***认可煜邦通信公司代缴数额。
关于***2013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领取的社保补贴,煜邦通信公司提交《工作岗位说明书与薪酬待遇V1》、电子邮件,证明双方约定由公司给未缴纳社保的员工每月补贴300元;***实际收到该笔补贴。其中,《工作岗位说明书与薪酬待遇V1》中无内容约定社保补贴及数额,无***签字。2018年5月21日的电子邮件内容载明:“同等条件下,公司缴纳社保的,绩效要下浮300元,这个不包括社保扣除的部分”。被告***对《工作岗位说明书与薪酬待遇V1》不予认可,对电子邮件的真实性认可,其从未与煜邦通信公司约定每月社保补贴300元,也未实际发放。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不续签合同的通知》、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于2019年11月9日离职,煜邦通信公司为***缴纳了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2月份的社保,应属于***的不当得利,***应将单位缴纳部分金额返还煜邦通信公司。煜邦通信公司诉请主张***返还1009.11元未超过其实际受损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煜邦通信公司诉请主张***退回2013年11月至2018年4月在原告处领取的社保补贴,煜邦通信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约定每月300元补贴及煜邦通信公司实际发放了上述补贴,故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煜邦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代缴社保费用1009.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西安煜邦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元,由被告承担50元,由原告承担180元。鉴于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履行上述金钱义务时将其应承担的部分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丹
 
二〇二〇年 六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孙  曌  琳
 
打印:相丽华     校对:张琪琪      2020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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