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民终101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煜邦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望庭国际**楼****。
法定代表人:蒋国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军,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煜邦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煜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6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朱利安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煜邦公司上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退回2013年11月至2018年4月在上诉人处领取的社保补贴16200元(54月*300元)。事实和理由:因被上诉人未及时将社保关系转入上诉人公司,上诉人无法为被上诉人购买社会保险。后经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协商一致,由上诉人每月将单位应承担的社保费用以社保补贴的形式支付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实际也认可并收到该笔补贴。现被上诉人已申请仲裁要求上诉人补交社保,案件已经审理结束,被上诉人应退回其从公司领取的社保补贴。
***辩称,被上诉人并未实际收到每月社保补贴,无不当得利返还的基础。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实际收到每月社保补贴,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煜邦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退回2013年11月至2018年4月在原告处领取的社保补贴16200元;2、煜邦公司向***支付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代缴社保费用1009.11元;3、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认定的事实,2013年11月8日,***入职煜邦公司。2017年11月10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任维护岗位,合同期限自2017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9日。2019年10月8日,煜邦公司向***发出《不续签合同的通知》,载明合同2019年11月9日到期,公司不再续签。2019年11月9日,***办理了离职手续。***离职后,煜邦公司为其缴纳了2019年11月、2019年12月的社保。煜邦公司陈述,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2月份其公司代缴社保数额共计1809.11元;***认可煜邦公司代缴数额。关于***2013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领取的社保补贴,煜邦公司提交《工作岗位说明书与薪酬待遇V1》、电子邮件,证明双方约定由公司给未缴纳社保的员工每月补贴300元;***实际收到该笔补贴。其中,《工作岗位说明书与薪酬待遇V1》中无内容约定社保补贴及数额,无***签字。2018年5月21日的电子邮件内容载明:“同等条件下,公司缴纳社保的,绩效要下浮300元,这个不包括社保扣除的部分”。***对《工作岗位说明书与薪酬待遇V1》不予认可,对电子邮件的真实性认可,其从未与煜邦公司约定每月社保补贴300元,也未实际发放。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于2019年11月9日离职,煜邦公司为***缴纳了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2月份的社保,应属于***的不当得利,***应将单位缴纳部分金额返还煜邦公司。煜邦公司诉请主张***返还1009.11元未超过其实际受损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煜邦公司诉请主张***退回2013年11月至2018年4月在煜邦公司处领取的社保补贴,煜邦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约定每月300元补贴及煜邦公司实际发放了上述补贴,故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煜邦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代缴社保费用1009.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西安煜邦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元,由被告承担50元,由原告承担180元。
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关于煜邦公司诉请主张***退回2013年11月至2018年4月在煜邦公司处领取的社保补贴。然煜邦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约定每月300元补贴及煜邦公司实际发放了上述补贴,原审法院对煜邦公司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二审中,煜邦公司并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西安煜邦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朱利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妍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