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旬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8民初1894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2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802197290。
被告:旬阳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旬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533。
法定代表人:***,系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系旬阳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陕西省旬阳县,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旬阳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成 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廖 斐
书 记 员 武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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