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928执74号
申请执行人旬阳市金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旬阳市下菜湾社区涧沟巷4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57561275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71年4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市。
申请执行人旬阳市金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陕0928民初33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400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2023年3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标的款57000.00元;尚欠标的款项在2023年4月30日前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928执7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持调解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南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