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净源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净源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204民初92号
原告:浙江净源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134号1幢123、12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远翔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净源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浙江净源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净源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吴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