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维置业有限公司、福建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民初563号
原告:福建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22号明发商业广场25幢2单元2506-2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962298962。
法定代表人:郑玉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红,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燕丽,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隆教乡白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91751635J。
法定代表人:王元元,董事长。
原告福建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福建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福建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甘馨韵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昊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