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某某莱恩斯门诊部有限公司、福建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503民初14380号
原告:福建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22号明发商业广场25幢2单元2506-2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962298962。
法定代表人:郑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红、李黄欣,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莱恩斯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丰海路东海泰禾广场二期MALL-L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2YYPEL6K。
法定代表人:荆天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娟,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安公司)与被告泉州***莱恩斯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莱恩斯门诊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邦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红、李黄欣、被告爱莱恩斯门诊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邦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爱莱恩斯门诊部返还邦安公司拖欠的工程款152574.13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存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受理费由爱莱恩斯门诊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2日,邦安公司与爱莱恩斯门诊部签订《合同协议条款》一份,爱莱恩斯门诊部将泉州东海泰禾广场四楼健管中心项目CT室装修一期工程分包给邦安公司,价格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为199953.09元。双方在合同第五条付款方法中约定“预付款为合同金额20%,完成全部工作内容,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预留3%保修金,保修时间二年,保修期满返还(无息)”;并约定诉讼管辖法院为项目所在地区法院。本案涉案工程已于2020年10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交由爱莱恩斯门诊部使用。2020年12月31日,经双方结算,爱莱恩斯门诊部确认涉案工程结算金额为198433.76元,保修金金额为5953.01元,并约定于2022年10月10日保修期满。工程开工后,爱莱恩斯门诊部支付工程款39906.62元,尚余工程款152574.13元经邦安公司向爱莱恩斯门诊部催讨未果。
爱莱恩斯门诊部辩称,案涉《合同协议条款》约定邦安公司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爱莱恩斯门诊部付款的前置条件,邦安公司未举证证明该发票已提供给爱莱恩斯门诊部,因此案涉合同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爱莱恩斯门诊部有权延期付款而不承担违约责任。爱莱恩斯门诊部于2021年12月13日收到邦安公司开具的发票,根据合同约定,收到发票30个工作日后支付款项,爱莱恩斯门诊部同意支付152490.13元工程款,但是尚未满足支付工程款条件,邦安公司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不能成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12日,爱莱恩斯门诊部(发包人)与邦安公司(承包人)签订一份《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爱莱恩斯门诊部将泉州东海泰禾广场四楼健管中心项目CT室装修一期工程分包给邦安公司,工程价格为固定总价199953.09元;合同第五条“付款方法”条款约定,预付款为合同金额20%,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并结算后,承包人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预留3%保修金,保修时间二年,保修期满无息返还。
合同签订后,邦安公司依约进场施工。2020年12月31日,经双方结算,确认案涉工程结算金额为198433.76元,其中保修金5953.01元,双方为此签订一份《工程合同结算协议书》对上述结算金额进行确认。同时,双方另签订一份《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确认扣除已付价款39906.62元、质保金5953.01元后,爱莱恩斯门诊部尚欠工程款152574.13元。本案审理期间,邦安公司向爱莱恩斯门诊部开具了金额为152490.1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爱莱恩斯门诊部确认于2021年12月13日收到发票。
本院认为,邦安公司与爱莱恩斯门诊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邦安公司依约履行了案涉工程施工义务且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爱莱恩斯门诊部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双方结算,扣除已付价款及质保金后,爱莱恩斯门诊部尚欠邦安公司工程款152574.13元,邦安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依照合同约定向爱莱恩斯门诊部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爱莱恩斯门诊部对此亦不持异议,因此爱莱恩斯门诊部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对邦安公司要求爱莱恩斯门诊支付尚欠工程款的诉求,予以支持。关于邦安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问题,由于合同约定爱莱恩斯门诊部应于邦安公司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而爱莱恩斯门诊部于2021年12月13日收到邦安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其支付工程款的期限为2022年1月25日,如逾期付款,应从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即2022年1月26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对爱莱恩斯门诊部有关其不需支付前期利息的辩解的合理部分,予以采信。邦安公司主张按同期同类银行存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泉州***莱恩斯门诊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建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2574.13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福建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1元,减半收取计1675.50元,由泉州***莱恩斯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运霞
附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