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91民初1388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彭显德。
原告***与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郭霁阳
人民陪审员 何 新
人民陪审员 吴 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 蕊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