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品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品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惠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03民初742号
原告:河北品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378号华祥商厦7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文员。
被告:温州惠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蛇山北组团17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品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惠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品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品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