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11民初1652号
原告:河北丁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区内,法定代表人:闫辉敏,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700822451M。
被告:河北品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378号华祥商厦702室,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050951285X。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丁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品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北丁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信云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任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