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埃维燃气有限公司

栖霞埃维燃气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鲁0686执770-1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栖城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款175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停止对其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晓坤
书记员  冯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