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申86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俭祥,男,汉族,1958年10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花卉世界芳华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绿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终4585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余俭祥申请再审称:绿源公司应向我支付社会保险养老金、休息日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及加付赔偿金等,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立案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余俭祥申请再审的事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余俭祥主张绿源公司应向其支付社会保险养老金、休息日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及加付赔偿金等理据是否充分。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用向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余俭祥要求绿源公司直接向其支付社会保险费用没有依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合理合法。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确定社保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职责,余俭祥请求绿源公司补缴2013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27日的社会保险养老金,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一、二审法院不予审查正确,并无不当,余俭祥可就该问题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申请处理。***主张离职是因为绿源公司开除并要求其自行离职的,绿源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代通知金。而绿源公司则主张离职是***本人的意愿,并非绿源公司主动辞退。根据现有证据,双方均无法证明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一、二审法院判决绿源公司向余俭祥支付经济补偿金7332.61元正确,于法有据。至于余俭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因缺乏依据,均难以予以支持,一、二审法院对此论述充分,处理正确,此处不再赘述。
综上,***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余俭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强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