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4民终25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经济区高顺路西段25号(117房间)。
法定代表人:姜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3年12月9日出生,回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上诉人辽宁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9)辽0404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辽宁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公司前身是抚顺市恒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市新抚建筑工程公司,***从未在上述公司工作及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本案争议焦点应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首先、一审中***提交两份劳动合同,2019年2月26日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记载为1992年7月1日到2006年12月31日,该合同用人单位与当时的企业名称及组织形式是否相符,两份劳动合同是否真实合法不清。其次、***主*的用人单位先后经过改制、变更,企业所有制形式发生变化,***与现在的辽宁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否存续、双方劳动关系是否经过仲裁程序确认不清;辽宁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一审卷宗所附仲裁申请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重审时应对此进行核对。第三、***诉讼时已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能否为***办理退休手续,是否符合办理退休的政策文件精神,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管理范围,并且直接关系到该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二审中双方均表示已不能办理退休手续。一审法院在上述事实均未查清的情况下,即作出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9)辽0404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帆
审判员*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任慧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