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04民初3972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被告:辽宁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开发区高湾街**世纪经典二期23号楼1**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辽宁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故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