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执138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黄一新,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化劳人仲案[2018]136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因被执行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宁化劳人仲案[2018]136号仲裁裁决书,已起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受理后作出(2018)苏0116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书,双方未上诉,被执行人在2018年8月29日已按照生效的判决书向申请人支付了1265.59元。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案的被执行人已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夏 雨
审判员 王启洽
审判员 徐 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康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