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烟台开发区蓝鲸金属修复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1民初365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开发区蓝鲸金属修复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开发区蓝鲸金属修复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开发区蓝鲸金属修复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开发区蓝鲸金属修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762元,减半收取10381元,由原告烟台开发区蓝鲸金属修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新 审判员  雒强 审判员  薛荣
书记员  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