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3302号 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0638048X1。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工。 被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卸甲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4085405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与被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撤诉。 审 判 员 卜凡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