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祥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6民初3073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2月12日生,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2年4月30日生,该公司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10月24日生,该公司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湖北祥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十组。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68年5月23日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11月12日生,该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3年3月15日生,该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卸甲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部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祥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伦金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