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2财保43号
申请人:张永军,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展,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盛达塑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7582880366,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闫楼镇胡马村。
法定代表人:陈广岭。
申请人张永军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盛达塑胶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阳谷县阳谷支行的存款400000元(账号37×××73)。申请人张永军以其名下的皖L×××**路虎牌汽车及位于安徽省萧县内的房产(房地权证萧黄口字第**)对上述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永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盛达塑胶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阳谷县阳谷支行的存款400000元(账号37×××73),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张永军名下的皖L×××**路虎牌汽车,查封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申请人张永军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萧县内的房产((房地权证萧黄口字第**,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被申请人山东盛达塑胶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全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欣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