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2财保4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永军,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展,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盛达塑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7582880366,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闫楼镇胡马村。
法定代表人:陈广岭。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永军与被申请人山东盛达塑胶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皖1322财保4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盛达塑胶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阳谷县阳谷支行的存款400000元(账号37×××73);查封申请人张永军名下的皖L×××××路虎牌汽车及位于安徽省萧县内的房产(房地权证萧黄口字第××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永军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永军以已经与被申请人山东盛达塑胶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而要求撤回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盛达塑胶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阳谷县阳谷支行存款400000元(账号37×××73)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张永军名下的皖L×××××路虎牌汽车的查封。
三、解除对申请人张永军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萧县内的房产(房地权证萧黄口字第××号)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张永军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全哲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欣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