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699号
原告:沈阳汇鼎润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
法定代表人:赵红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刚、赵竟竹,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德翔,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汇鼎润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隋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