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汇鼎润达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沈阳汇鼎润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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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222民初1063号

原告**,住址乌兰浩特市。

被告图力古尔,住址通辽市扎鲁特旗。

被告沈阳汇鼎润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第三人***,住址通辽市扎鲁特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图力古尔、沈阳汇鼎润达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沈阳汇鼎润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07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