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沈阳汇鼎润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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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2222民初1063号原告**,住址乌兰浩特市。被告图力古尔,住址通辽市扎鲁特旗。被告沈阳汇鼎润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第三人***,住址通辽市扎鲁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图力古尔、沈阳汇鼎润达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沈阳汇鼎润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07元。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