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汇鼎润达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沈阳汇鼎润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电力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民初7632号
原告沈阳汇鼎润达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电力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汇鼎润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电力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并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汇鼎润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大连电力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果需要续行查封、冻结,须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傅军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