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汇鼎润达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大连通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李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11民初7632号之一 原告沈阳汇鼎润达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电力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辽0211民初763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与被告庭外和解,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大连电力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