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电电力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中电电力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与被告沈阳融达塑胶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1125号
原告(反诉被告):沈阳中电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刘艳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告(反诉原告):沈阳融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系单位职工,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珠林路238-3号1-2-2。
本院在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原告沈阳中电电力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与被告沈阳融达塑胶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沈阳中电电力有限公司(反诉被告)、被告沈阳融达塑胶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中电电力有限公司(反诉被告)、被告沈阳融达塑胶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沈阳中电电力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承担,反诉费2150元由被告沈阳融达塑胶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季
人民陪审员辛苗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