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0822号
原告:沈阳中电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92号810室。
法定代表人:刘艳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元,男,汉族,1950年7月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永森,系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融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文库街27-13号。
法定代表人:赵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琼,男,汉族,1974年6月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沈阳中电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融达塑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 品
人民陪审员 张逸飞
人民陪审员 吴英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奕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