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电电力有限公司

沈阳中电电力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21390号
原告:沈阳中电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92号810室。
法定代表人:刘艳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83号。
原告沈阳中电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总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