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民初356号
原告:沈阳中电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9316272X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新城子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91573218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沈阳中电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沈阳中电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16万元;2.判令自2022年6月9日起按LPR给付至付清时止给付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位于沈阳市大东区虎石台南大街39号,现属大东区,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