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执3840号
申请人:沈阳中电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92号810室。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融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文库街27-13号。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申请人沈阳中电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融达塑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21)辽0104民初108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知识产权、住房公积金,证券、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104执38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鉴铭宇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