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舞钢丰业工贸有限公司与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生活服务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481民初1885号
原告舞钢丰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舞钢丰业公司)与被告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舞阳钢铁公司)、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生活服务部(以下简称钢司生活服务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舞钢丰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倩夫、李东辉,被告舞阳钢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民,被告钢司生活服务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舞钢丰业公司与舞阳钢铁公司、钢司生活服务部未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根据舞钢丰业公司提交的由钢司生活服务部时任相关负责人员签字确认的《丰业工贸有限公司在钢铁公司财务未报账项目明细表》,结合案涉工程的《现场签证单》等内容,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已然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双方均应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数额,上述《丰业工贸有限公司在钢铁公司财务未报账项目明细表》中明确记载了案涉工程款的审批金额为243772.08元,且该明细表由钢司生活服务部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可以作为认定工程款数额的依据。舞阳钢铁公司、钢司生活服务部虽辩称上述明细表非最终结算金额,尚需公司内部两级审批,但其公司内部规定不足以约束外部人员,亦不能作为迟延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的理由。本案中,舞钢丰业公司放弃对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中,钢司生活服务部系舞阳钢铁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民事责任由舞阳钢铁公司承担,故本案中应由舞阳钢铁公司向舞钢丰业公司支付工程款243772.08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至3月,舞钢丰业公司为钢司生活服务部进行房屋检修维护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针对上述工程形成《丰业工贸有限公司在钢铁公司财务未报账项目明细表》,该明细表显示工程预算金额为565535.73元、审批金额为243772.08元。钢司生活服务部时任负责人张宏安、分管领导赵长安、主管工程的工作人员王铁军均在上述明细表签字确认,注明“情况属实”,落款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钢司生活服务部、舞阳钢铁公司对上述明细表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称未向舞钢丰业公司付款的原因为需公司内部两级审批,现审批尚未完成。本案庭审后,舞钢丰业公司放弃对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 另查明:钢司生活服务部为舞阳钢铁公司的分公司。
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舞钢丰业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3772.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6元,减半收取计2818元,由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谷聪一
法官助理邢洋洋 书记员易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