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5)渭滨民催字第00016号
申请人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遗失的出票银行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坝河支行,汇票号为4020005220930109,出票人为宝鸡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2年11月21日,到期日期为2013年5月21日,票据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收款人为大唐宝鸡热电厂,持票人为申请人(背书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中信银行宝鸡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凤勇 审判员  张建业 审判员  贾丽丽
书记员  樊稼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