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河之南(河南)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4知民初322号
原告河之南(河南)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河之南(河南)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之南(河南)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之南(河南)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之南(河南)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杜军伟 审判员  朱海波 审判员  程显博
法官助理杨巾杰 书记员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