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开发区天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开发区天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皓建材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91财保130号 申请人:烟台开发区天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蓬莱区大辛店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5月21日生,住烟台市蓬莱区。 申请人烟台开发区天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皓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皓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开发区天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