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尊云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尊云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鸿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民初3812号
原告:云南尊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满大道16号经开区管委会17楼1709室。
法定代表人:曾旭洪,任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776096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建华,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圈掌街区卫生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罗有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2098398802U。
原告云南尊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尊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尊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尊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9元,由原告云南尊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素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谭玲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