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云南阳光浪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昆,住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东侧好世界花园******v>
法定代表人:吕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云南尊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阳光浪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3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云南阳光浪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云南尊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6450元及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清偿全部欠款之日止按每月1%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77元,由被执行人云南阳光浪潮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云南阳光浪潮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尊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院已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3)已冻结被执行人相关账户;(4)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