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尊云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尊云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阳光浪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云0103民初2446号
原告:云南尊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6号经开区管委会17楼1709室。
法定代表人:杜放。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阳光浪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东侧好世界花园C幢23层2310号。
法定代表人:吕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云南尊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阳光浪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尊云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云南阳光浪潮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上门送达未果,又进行公告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被告云南阳光浪潮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36450元,并按约定支付滞纳金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设备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服务器设备2台,设备总价90000元。2016年6月28日,双方再次达成新的购销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另一批服务器设备,设备总价166450元。双方约定被告在到货验收完毕后30日内,在收到原告提供的全额发票后支付合同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设备,但被告仅共计支付了20000元货款。2017年1月16日,原被告就双方业务货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协议说明》表明,截止2017年1月16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36450元,被告承诺于2017年5月30日前全部付清。款项到期日为2016年9月30日,从2016年10月1日起的逾期费用按照每个月按1%(欠款金额)支付滞纳金,具体结算等本金结算完成再统一计算。被告已于2017年2月24日被公布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丧失商业信誉,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云南阳光浪潮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质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核对原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原、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增值税发票、《付款协议说明》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证据《设备购销合同》(编号:ZY20160622-YGLC-001)、《到货签收单》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原件予以核对,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采信;对《设备购销合同》(编号:ZY20160628-YGLC-001)该证据没有被告签章,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7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协议说明》承诺,被告由于业务往来,截止于2017年1月16日尚欠云南尊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36450元,应于2017年5月30日前付清,该款项实际到期日为2016年9月30日,故从2016年10月1日起的逾期费用按每月1%支付滞纳金,还约定以被告法定代表人吕民所有的房屋作为质押。但至今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付款,也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解决。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本院确认被告于2017年1月16日向原告出具的《付款协议说明》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理应按约定偿还全部欠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告承诺承担的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云南阳光浪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尊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6450元及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清偿全部欠款之日止按每月1%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7元,由被告云南阳光浪潮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