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砥建设工程股份公司

某某、中砥建设工程股份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022民初588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
被告:中砥建设工程股份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辽宁路1号C栋。
法定代表人:王明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砥建设工程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中砥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中砥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桂芬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涂 帅